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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工作

广西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10-09 12:06:2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西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代表提案的征集、处理和落实工作,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广西中医药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草案)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代会(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主要形式;是促进学校内部管理和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激发全校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创造性,群策群力建设高水平大学的重要途经。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求教职工群众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发展与稳定、教学科研、学校内部管理、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生活福利等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提交程序和提案要求,提请教代会讨论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  在教代会召开前,教职工代表有权向教代会提出提案。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提案工作专门机构,负责提案的征集、立案、办理、落实、检查等工作。成员名单由教代会大会筹委会和各代表团协商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的成员一般为本届教代会代表。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人、委员若干人。委员会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与本届教代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若届内委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须经大会确认。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职责:

(一)  制定提案工作计划;

(二)  组织、征集、整理代表提案;

(三)  对提案的审查和立案;

(四)  负责提案的交办,及提案办理涉及到的相关部门的协调;

(五)  检查提案的落实情况、督促承办单位认真办理提案;

(六)  及时向提案人答复、通报,并征集提案人对处理结果的意见;

(七)  向教代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审理及落实的报告;

(八)  履行其他应属于本委员会的职责。

第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校工会办公室,负责提案的登记、整理、汇总、传递和归档等日常工作。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

第九条 提案征集时间在每年召开教代会前一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超过规定截止日期收到的提案只做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教代会闭会期间,如有突发的、影响面较大的热点问题需临时解决的,提案工作委员会可视收到的提案情况,将提案递交教代会主席团和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研究解决。

第十条 提案由提案人和附议人或以代表团名义联合签名提出,提案人和附议人均须是本届教代会的正式代表,提案由一人提出,附议人不少于3人,提案人和附议人均须在提案表上亲自签名。

第十一条  提案人应以认真负责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提案力求建立在一定的调研基础上,注重严肃性、科学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以保证提案质量。

第十二条  提案的内容:

(一) 有效提案应符合以下原则:

1. 有关学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上级有关文件的建议和方案;

2. 有关学校各方面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建议和方案;

3. 有关学校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人事分配制定改革方案、生活福利、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方面具体工作的建议和方案;

4. 教职工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的建议和方案等。

(二)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提案,不予受理:

1. 不符合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问题;

2. 不属于学校和本届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3. 为代表个人或他人解决个别问题;

4. 校领导和职能部门已经明确答复待办的事宜;

5. 与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规范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相悖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三条  提案的要求:

(一)教代会代表要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提案表由大会秘书组统一印发,提案书写(或打印)必须字迹清楚,字体工整,符合规范;

(二)提案应当实事求是地提出问题,分析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建议;提案必须是一事一案;

(三)提案人向教代会递交提案,须有3名以上的提案附议人。提案人和附议人必须亲自签名;

(四)代表提案应当由各代表团收齐后,至少在大会开幕一周前向提案工作委员会提交,超过截止日期的不列为大会提案;

第十四条  非教代会正式代表,不能向大会提出提案,也不能作为提案的附议人。其意见或建议应当通过代表作为提案向教代会提出。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与立案

第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所征集的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登记、分类、整理,决定各项提案是否立案。提案须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立案。获得立案的提案应当编号、登记造册,签署审理意见。对内容相同的提案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第十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代表提出的提案按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对提案人的资格、人数、提案的格式及征集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经过审查,对于有争议的提案,提交大会主席团确定是否立案。

第十八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于审查立案后的提案,都要填写提案处理意见并按提案内容及分工权限送交分管校领导审阅。凡是未能立案的有效提案,作为一般性意见和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答复提案人。

第十九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于代表提出的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对于需提交教代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应列为大会议题。

第二十条  提案处理结束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汇总情况向大会主席团汇报,并向大会作《关于提案征集和立案情况的报告》。

第五章 提案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  提案的落实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提案工作委员会将立案的提案提交校长办公室进行会签,确定分管校领导、

承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分管校领导接到提案处理表后,要尽快召开有关会议,将提案落实到具体部门。

(二)承办部门收到提案后,应认真及时研究办理提案。提案办理过程应当有领导分管、专人负责,并要根据提案提出的问题制定实施方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迅速提出办理意见及具体落实;

(三)承办部门在规定日期内办理提案,办理完结后对提案的工作状态做出明确答复:“正在落实”、“已经落实”、“列入计划,逐步落实”和“无法落实”,对不能落实的要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在报分管校领导批阅后,及时将办理结果提交提案工作委员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给予提案人进行答复。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人可以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承办部门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

(四)承办部门应主动加强与提案人的沟通,通过多种方式充分听取提案代表的意见,共商提案解决的办法,并征询提案人对提案办理的意见。

(五)各分管校领导对承办部门的实施和落实提案的效果负总责。

第二十二条  提案办理要认真负责,注重实效,依法依规,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需实事求是说明理由,以书面答复解释清楚。

第二十三条  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承办部门和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及时将承办部门的办理结果答复给提案人。提案人在收到办理意见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对提案答复进行确认,并及时将确认情况反馈给提案工作委员会,确认情况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种。

第二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通过校务公开对代表的提案情况、提案内容及各项提案的落实情况予以公示,接受广大教职员工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对处理认真、效果显著者给予表扬;对敷衍塞责、推诿拖拉者要提请相关会议和主管校领导予以批评,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当在下一次教代会上报告本次教代会提案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在代表大会提案办理工作结束后,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要立案归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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